為實施松溪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祖墩鄉醫養服務中心項目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項目名稱、位置
祖墩鄉醫養服務中心項目,位于祖墩鄉上店村。
擬征收祖墩鄉上店村集體土地0.4879公頃,其中:水田0.0740公頃、旱地0.0234公頃、田坎0.0401公頃、有林地0.3504公頃;合計征收集體土地0.4879公頃。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以及《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公告》(松政〔2016〕182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上店村區片綜合地價53.7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水田1.0、旱地1.0、田坎1.0、林地0.2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衢寧鐵路松溪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松政〔2014〕138號)執行。
四、安置途徑
1. 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本項目不涉及房屋拆遷。
2. 本次征地需安置農業人口9人(其中勞動力人口8人),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南平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縣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祖墩鄉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辦理。
3.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和《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南政綜〔2008〕213號)文件規定,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被征地時享有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在土地征用協議簽訂生效之日,其家庭成員(在崗農業人口)均列為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具體規定如下:
(1)年齡在16—34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實施就業培訓保障,鼓勵和創造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年齡在16—59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自愿原則建立個人賬戶,根據自身經濟能力自愿繳費,村集體可視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具體補助、補貼方式和標準由當地村集體和當地政府自行確定。個人繳費、村集體補助方式和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轉移、繼承及個人繳費方式按照閩政辦〔2008〕2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年滿60周歲時除了領取養老保障金,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存蓄額除以139。
(3)自愿不建立個人賬戶的16—59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時享有領取失地養老保障金的待遇,由當地政府按月發給失地養老保障金,養老保障金發放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如果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平均補差標準高于110元的,應按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平均補差標準執行。
(4)在此次涉及各村的征地項目中,是否有達到符合參加老年養老保障或老年養老補助的農戶,請各村及時查證落實,并將本公告在本村范圍內張貼公布,對參保人員的確定等問題存在異議的,村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需要舉行聽證的,請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祖墩鄉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祖墩鄉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 松溪縣人民政府
????????????????????????????????????????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6日印發